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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974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承诺分期归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卓 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匡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