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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与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7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金××。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任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