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与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7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金××。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任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