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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生义、李仓、茹恒义、胡武学与王辉、王英明、赵利花、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李生义、李仓、茹恒义、胡武学与被执行人王辉、王英明、赵利花、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辉正在服刑,被执行人王英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赵利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愿意延期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西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