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501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陆××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陆××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