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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昌德与莫爱蓉、郑根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德,莫爱蓉,郑根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47号原告:林昌德,松门镇步云巷1号。委托代理人:张小兵,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爱蓉,太平街道南屏路789号学仕家园5幢2单元706室。被告:郑根滨,。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国卫,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昌德与被告莫爱蓉、郑根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昌德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昌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原告林昌德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