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闻××、闻××为与被上诉人桐乡市协××物资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协××物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闻××为与被上诉人桐乡市协××物资有限公司,桐乡市协××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号。法定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闻××为与被上诉人桐乡市协××物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闻××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闻××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闻××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69元减半收取1434.50元,由上诉人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