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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二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金桥塑胶厂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金桥塑胶厂,陕西奥星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885号 原告西安市金桥塑胶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沣惠路蔺高工业园区金桥路13号。 投资人郝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魏燕苹,女,汉族,系该厂会计。 被告陕西奥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陈阳寨。 法定代表人王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金桥塑胶厂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金桥塑胶厂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金桥塑胶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71元,下余571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