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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泰达微电机有限公司与徐建冬、佘金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达微电机有限公司,徐建冬,佘金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645号原告浙江泰达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工业园区一区。法定代表人邱荣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卫星,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冬,身份证号码330521198411063818,家住德清县新安镇集镇新汇北路1号。被告佘金林,身份证号码330521196411073814,家住德清县新安镇群益村佘家湾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达微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冬、佘金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