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尚志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皇甫村四组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798号申请人冯尚志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皇甫村四组租赁纠纷一案,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案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79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恒轩执行员 许 立执行员 肖 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