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伟光、俞伟光因与被上诉人德清县良盛矿业有限公司、梅与德清县良盛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伟光,德清县良盛矿业有限公司,梅英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伟光,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新港村11组后堂桥自然村1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良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长春村南凹坞。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英武,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安溪村8组窑上自然村12号。上诉人俞伟光因与被上诉人德清县良盛矿业有限公司、梅英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俞伟光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伟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 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