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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许××、郑××。被告:项××。原告朱××与被告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 胡爱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4日、9月2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朱××起诉称:2006年10月19日,项××以缺资为由向朱××借款200万元,约定2006年12月31日前偿还,月利率1%,逾期以总额万分之一点五按日支付滞纳金,由项××出具借据一张某某林敏收执。届时项××违约,未按时偿还借款,2007年11月16日,项××制定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分三期偿还200万元,嗣后再次违约,仅偿付本金93万元(2008年1月4日还40万、年5月6日还10万、年8月5日还20万、年8月10日还8万、2009年1月20日还15万)余欠107万元,请求判令被告项××偿还借款107万元及利息519326元、滞纳金232276元(暂计算至从2009年6月19日,6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按约继续计算)。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据二张、还款计划一张,证明借款200万元的事实。被告项××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汇款单8张,证明还款118万元的事实。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补充陈述如下:诉讼期间项××另有汇款10万元,现经对帐余欠款82万元。变更请求:判令项××偿还借款82万元(利息及滞纳金从2006年10月19日起执行完毕止,按约计算),二、判令项××偿付(118万元本金的)利息258128元,滞纳金104859元。上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与与被告提供的证据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无故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与质证权。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6年10月19日,项××向朱××借款200万元,约定2006年12月31日前偿还,月利率1%,逾期以总额万分之一点五按日支付滞纳金,由项××出具借据一张为据。届时项××违约,又于2007年11月16日制定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分三期偿还200万元,嗣后仅偿付本金118万元,余欠82万元本息及118万的利息款258128元、滞纳金104859元(清单附后)。本院认为:被告项××向原告朱××借款200万元,余欠82万元本息、258128元息款、104859元滞纳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及约定利息、滞纳金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朱××诉称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欠原告朱××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滞纳金(月利率按1%计算,从2006年10月19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五计算,从2007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欠利息款258128元、滞纳金104859元,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94元,减半收取10597元,由被告项××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附利息、滞纳金结算清单一张)审判员胡爱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柯成建利息滞纳金计算清单借款日期金额约定月利率约定滞纳金(每日)约定还款日2006.10.19200万1%0.15‰2006.12.31分期还款时间金额应付利息付息天数滞纳金元/天逾期天数应付滞纳金2008.1.440万14月15天60/天369天2008.5.610万18月17天15/天491天2008.8.520万21月16天30/天580天174002008.9.255万23月6天7.5/天630天2008.10.178万23月28天12/天652天2009.1.2015万27月01天22.5/天750天2009.7.2110万3306633月02天15/天931天2009.8.3110万34月12天15/天971天总计258128104859余欠款82本金应付款82万元本息、258128利息、104859元滞纳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