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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76号原告:浙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头镇××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麻××。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浙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