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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咸秦民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白某;孔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咸秦民执字第399号申请人白某。被执行人孔某。白某申请执行孔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6)咸秦民初字第0006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19000元,承担诉讼费1170元,执行费680元。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13500元,余款7350元申请人自行处理,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咸秦民执字第00039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