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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平湖市××诚××责任公司、平湖市××诚××责任公司为与被告孙××典当纠与孙××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诚××责任公司,孙××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397号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费××。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孙××。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为与被告孙××典当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9月24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8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典当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愿将位于当湖街道××室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借款的担保;被告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09年11月18日可连续向原告申请最高额为120000元的借款,月利率为0.6%,月综合服务费率为2.7%;如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又不能在到期五天内办理续当手续的,被告还应按综合服务费的5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被告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登记手续,并且原告向被告支付当金80000元,典当期限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08年12月18日止。之后,被告又于2008年12月20日到原告处办理了续当手续,续当期从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09年1月17日止。续当期满后,被告未在五日内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故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含逾期利息)4096元,综合服务费1627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036元,合计108684元(利息、综合服务费、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8月31日,请求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被告未能按期履行第一项某某,原告有权在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室房屋(房屋所××权证号:02889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庭审中,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证据一、典当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1月18日签订《典当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证据二、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11月18日将位于当湖街道××室房屋(房屋所××权证号:028891号)抵押给原告,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证据三、房屋他项权证1份。证明:原告对被告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证据四、当票、续当凭证各1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11月18日借得当金80000元,当期从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08年12月18日止。当期届满后,被告办理了续当手续,续当期从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09年1月17日止。证据五、利息计算证明1份。证明:利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计算方法。被告未提供证据,也未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且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基于原告的举证、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08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典当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当湖街道××室房屋(房屋所××权证号:028891号)抵押给原告作为借款的担保;被告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09年11月18日可连续向原告申请最高额为120000元的借款,月利率为0.6%,月综合服务费率为2.7%;如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又不能在到期五天内办理续当手续的,原告有权自当期届满日起,除收取当金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外,还收取综合服务费的50%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被告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登记手续,并且原告向被告支付当金80000元,典当期限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08年12月18日止。当期届满后,被告又办理了一次续当手续,续当期从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09年1月17日止。续当期满后,被告未在五日内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典当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被告未在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为绝当,绝当日期为2009年1月23日。绝当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综合费、利息,故原告主张绝当前的综合服务费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绝当后,典当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清偿当金、利息,本案原告未处理绝当物品,而要求被告支付绝当后的逾期利息损失、综合服务费及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将位于当湖街道××室房屋(房屋所××权证号:028891号)作为向原告典当借款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抵押关系合法有效,故原告主张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典当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利息576元(按月利率0.6%,从2009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09年1月23日止)、综合服务费360元(按月利率2.7%,从200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09年1月23日止);二、如被告孙××未按期履行第一项某某,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有权在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内对位于当湖街道××室的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平湖市××诚××责任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负担325元,被告负担9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 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茆仲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