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小科与王辉、西安达兴有限责任公司通信安装装饰工程部、山西新绛县电信局人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308号申请人黄小科与被申请人王辉、西安达兴有限责任公司通信安装装饰工程部、山西新绛县电信局人损纠纷一案,(2004)西民二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932.6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新绛县电信局已履行完毕义务,被执行人王辉、工程部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执字第30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