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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雅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甲、吴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吴甲,吴乙,吴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雅商初字第64号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吴甲。被告:吴乙。被告:吴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甲、吴乙、吴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泰顺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夫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