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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118号原告王某1,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温陈乡小慈村人,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2,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温陈乡观上村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