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新世纪大道底。法定代表人:蒋全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南5巷5号。法定代表人:王治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28元,减半收取5464元,诉讼保全费4120,合计诉讼费958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