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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甲与麻××、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麻××,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朱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乙。被告: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甲诉被告麻××、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甲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柯永标代理审判员  孙聪碧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孜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