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甲与麻××、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麻××,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朱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乙。被告: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甲诉被告麻××、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甲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柯永标代理审判员 孙聪碧人民陪审员 周 兴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孜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