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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俞灿忠与吴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灿忠,吴义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548号原告:俞灿忠,经商,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大黄岭村夏坞组。委托代理人:骆渭清,。被告:吴义和,廿三里街道工具厂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灿忠与被告吴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灿忠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灿忠以被告吴义和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俞灿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