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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瑞安市××××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工程公司、温州市××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84号原告:瑞安市××××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办事处西门××煤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温州市××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将军××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19元,减半收取2659.5元,由原告瑞安市××××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定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