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韵××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韵××有限公司,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271号原告建德市××韵××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村。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被告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外××社。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原告建德市××韵××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德市××韵××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2月中旬,原告向被告提出购买蓝色单面毛巾布,单价为每公斤人民币32元,布料规格为门幅1.5米,每平方240克,总计875公斤,并还向被告提出应按原告确定时间供货。当时被告表示同意。但被告在2007年12月21日收到原告预付款28000元后,一直未按原告要求供货。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总借口推脱、拖延,也未将预付款返还原告。现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布料(口头)买卖合同未成立、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2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曾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要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28000元之诉。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28000元,尽管前后的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即原告是为了解决其向被告预付的28000元货款产生的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此诉讼标的,原告先是以解除双方的口头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28000元为由,向本院起诉,经本院审理,已作出(2008)越民二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如果不服上述实体判决,只能通过申诉或申请再审途径获得救济。现原告以双方合同未成立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建德市××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