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州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与唐明华、宁奇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盛担保有限公司,唐明华,宁奇,徐佳卓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962号原告湖州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东苑新村65幢1312室。(注册号330521000016255)法定代表人杜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明,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明华,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永安小区37幢205室。被告宁奇,198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都市桃源5幢1单元202室。被告徐佳卓,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祥和小区12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明华、被告宁奇、被告徐佳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金盛担保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海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