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3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州市××大厦。法定代表人:侯××。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判长 陈锡林审判员 杨要武审判员 戴 谊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