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陆军、杨国夫与杨海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陆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175号原告:杨陆军,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云溪村溪塔杨31号。原告:杨国夫,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云溪村溪塔杨。委托代理人:陈公权,诸暨市镇远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杨海军,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云溪村溪塔杨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陆军、原告杨国夫与被告杨海军借用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陆军、原告杨国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陆军、原告杨国夫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