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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007-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史××、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史××,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007-2号原告:蔡××。被告:史××。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史××、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审理期间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315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石 银 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