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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24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曾××。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陈甲负担。审 判 长  郑大敏审 判 员  张友勤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文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