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233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0元,由王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