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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233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0元,由王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