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咸阳新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02号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冉某。被执行人咸阳新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马庄镇。法定代表人曹某。本案经(2009)咸秦民督字第00019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其中27万元利息从2004年元月2日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为6.6375‰计算,33万元利息从2004年12月28日至贷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08‰计算)。但其至今未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19条、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新民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胥保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