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嵊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裘××与麻××、嵊州市××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麻××,嵊州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裘××。被告:麻××。被告:嵊州市××电器有限公司7),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村。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与被告麻××、嵊州市××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于2009年9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裘××负担。审判长  朱干平审判员  张兴宝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