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裘××与麻××、嵊州市××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麻××,嵊州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裘××。被告:麻××。被告:嵊州市××电器有限公司7),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村。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与被告麻××、嵊州市××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于2009年9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裘××负担。审判长 朱干平审判员 张兴宝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