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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太仓鸿健机械五金有限公司与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鸿健机械五金有限公司,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939号原告太仓鸿健机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法定代表人王凤。委托代理人刘学友,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洪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律师。被告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860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鸿健机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普森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鸿健机械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30元减半5515元,由原告太仓鸿健机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俭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傅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