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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某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某;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任正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13-1号申请人邓某。被申请人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申请人任正民,系陕西华美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责人。上列当事人因劳务纠纷一案经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02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06257.84元,并承担受理费、保全费6700元,执行费1494元及逾期双倍利息,现该案款已执行完毕,已支付申请人6000元,支付梅建宝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人邓梦若一案53271元,扣除诉、执费7894元外,剩余案款53283元被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0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