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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育森审 判 员  罗拴民代理审判员  王世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敬小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