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育森审 判 员 罗拴民代理审判员 王世武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敬小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