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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为与被告与杭××、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为与被告,杭××,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孔××、张××。被告:杭××。被告:吴××。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为与被告杭××、吴××信用卡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迎华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撤回对被告杭××、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吴××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迎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