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梅芬与陈建才、赵萍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芬,陈建才,赵萍萍,俞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792号原告:王梅芬,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外滩新村21幢1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周焕满,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才,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居县安洲街道光明山路15号7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陈珠凤,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淡竹乡尚仁村上宅9号,现住仙居县城区仙丰路6-6号。被告:赵萍萍,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仙居县城区仙丰路6-6号。被告:俞爱明,职工,住仙居县城区广宇佳宛3幢3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芬与被告陈建才、赵萍萍、俞爱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芬于2009年9月23日以与被告陈建才、赵萍萍、俞爱明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梅芬以与被告陈建才、赵萍萍、俞爱明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芬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梅芬负担。审 判 员 张福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