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朱×,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杨××。被告:朱×。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朱×、陈×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长 谢 敏审判员 周开成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