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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朱×,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杨××。被告:朱×。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朱×、陈×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长 谢 敏审判员 周开成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