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湖州分行与赵敏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湖州分行,赵敏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49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红旗路118号。负责人:王剑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艳,该行职员。被告:赵敏华,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新村17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050119790523163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湖州分行与被告赵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湖州分行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湖州分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湖州分行撤回对被告赵敏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湖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