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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立夫、马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立夫,马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委托代理人:邴朝祥。被告:孙立夫。被告:马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立夫、马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