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初字第40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徐明佩与孙建波、王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徐明佩,孙建波,王珺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40381号原告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姚智泾,职务主任。原告徐明佩。被告孙建波。被告王珺。原告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原告徐明佩与被告孙建波、被告王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原告徐明佩撤回对被告孙建波、被告王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张东绣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