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与肖××、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肖××,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48号原告:郑××。被告:肖××。钗二街5号,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陈甲。钗二街5号,现住苍南县龙港镇金瓯大厦10-d。被告:陈乙。委托代理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肖××、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长 余小卫审判员 林小巧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骄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