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飞云与陶军芝、虞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飞云,陶军芝,虞天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722号原告陶飞云,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思源小区18幢2号。被告陶军芝,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新宅镇安村村第三巷1号。被告虞天喜,农民,义县壶山街道三板桥村四通中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飞云与被告陶军芝、虞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交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