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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34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剑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408号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苗海。委托代理人:陶光华。委托代理人:寿明。被告:赵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剑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赵剑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