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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浆纸××团××司与温岭市××纸××工艺有限公司、宁国市××××工艺造纸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浆纸××团××司,温岭市××纸××工艺有限公司,宁国市××××工艺造纸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浙江××浆纸××团××司,×路××门××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温岭市××纸××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镇××村。法定代表人:林××。被告:宁国市××××工艺造纸厂,住所地:宁国市中溪镇××坑。法定代表人:林××。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浆纸××团××司诉被告温岭市××纸××工艺有限公司、宁国市××××工艺造纸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浆纸××团××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3元,由原告浙江××浆纸××团××司负担4586.5元,退回原告浙江××浆纸××团××司458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7元,由原告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