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浆纸××团××司与温岭市××纸××工艺有限公司、宁国市××××工艺造纸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浆纸××团××司,温岭市××纸××工艺有限公司,宁国市××××工艺造纸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浙江××浆纸××团××司,×路××门××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温岭市××纸××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镇××村。法定代表人:林××。被告:宁国市××××工艺造纸厂,住所地:宁国市中溪镇××坑。法定代表人:林××。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浆纸××团××司诉被告温岭市××纸××工艺有限公司、宁国市××××工艺造纸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浆纸××团××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3元,由原告浙江××浆纸××团××司负担4586.5元,退回原告浙江××浆纸××团××司458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7元,由原告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宓旭庆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