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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裘××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裘××。被告胡××。原告裘××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裘××诉称,2007年5月8日,被告胡××以做生意为由从向原告处借得人民币22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但时至今日,被告胡××都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借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胡××立即归还借款22000元。并提供以下证据:借条原件一份。被告胡××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裘××提交的借条原件,虽未经被告胡××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该借条符合证据要求,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5月8日,被告胡××出具借条向原告裘××借款人民币22000元,约定归还时间为2007年6月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胡××欠原告裘××借款22000元未还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胡××立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归还原告裘××借款人民币2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晓阳审 判 员 章文渊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