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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生财与胡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生财,胡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806号原告:袁生财(又名袁生才),男,1950年6月25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白鹤镇下郭洋村2组40号。被告:胡银芳,农民,住天台县紫东新村花园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生财与被告胡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生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55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55元,由原告袁生财负担。审 判 长  钦群阳审 判 员  王秀锋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