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道能与蔡恩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能,蔡恩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295号原告:徐道能,三甲街道海保村50号,身份号码:332601197710134353。被告:蔡恩见,三甲街道洪三路573号,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道能与被告蔡恩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道能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道能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答应近期付清欠款、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道能负担。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