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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民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赵得军与张彦石棉矿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赵得军与张彦石棉矿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2000)阿经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得军于200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得军享有的债权4万元未能执行,故本院于2001年11月3日作出(2001)阿法民执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采取多种措施查访被执行人张彦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至今未发现,现申请执行人赵得军也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征求其的处分意见,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理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阿民执字第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别尔德汉审判员 阿尔斯坦审判员 王  超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彦 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