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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刘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刘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760号原告西安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成祥,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芳。委托代理人刘春雨,系被告之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149元。审判员  商志钢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种郁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