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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617号原告:徐××。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7元,减半收取计209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3563.5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叶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