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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068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朱××。原告潘××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起诉称,2007年,被告因建筑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水泥400余吨,共计货款1326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分二次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尚欠90000元未予给付,并出具结算清单一份,后经原告催讨未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非被告签名确认,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故原告起诉主体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东旭 百度搜索“”